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执法检查组应当按照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的主要建议;

(五)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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