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8年11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09年2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国防教育规划和计划;
(三)协调和研究解决国防教育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国防教育重大活动,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国防教育先进典型。
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政府网站等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宣传和普及国防知识。
学校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国防教育,由中方行政负责人或者工会组织实施。
第三章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含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设置教育内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官兵和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在干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体验军营生活等方式进行。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方式进行。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纳入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结合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和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当进行考勤登记,军事训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和各种国防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成绩和军事训练成绩应当记入学籍档案。
学校应当依据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军事训练的时间、科目和强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和个人自学、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职工教育、征兵、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活动进行。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合理确定人均经费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将该项经费拨付有关学校,专门用于学校开展军事训练。学校不得增加学生负担。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
(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干部、优秀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三)各类学校教师;
(四)现役军人。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应用教材,针对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
广泛利用音像、影像、电子读物、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传播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