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