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七条已修改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