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国防教育的工作成绩,应当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评比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