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