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国防教育委员会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