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国防知识和必要军事技能。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拔:(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二)人民武装干部、转业干部、优秀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三)各类学校教师;(四)现役军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