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处理:(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