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