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