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国防教育的落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