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国防教育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