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三十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应当视作工作出勤,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