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应当视作工作出勤,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