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三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对象与形式第十七条已修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人员应当积极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并带头接受国防教育,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领导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通过在干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举办国防形势报告会,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体验军营生活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