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