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