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条已修改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安置转业退伍军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科技、国家安全、财政、建设、交通、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特点,做好有关国防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