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其岸线。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总河(湖)长。按照
流域设立河(湖)长。跨县(区)等重要的河湖设立市级河(湖)
长。各河湖水域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一)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
(二)组织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三)督促河(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
(四)其他需要督导调度的重大事项。
乡级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湖)长的相关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
行责任水域的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四)组织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巡湖工作并督促问题整改,推动责任水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五)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和责任水域内其他需要督促协调的工作事项。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三)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一)巡查责任水域,对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工作任务;
(三)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四)根据巡查情况,对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相应建议。
鼓励村级河(湖)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
长签订协议书,明确村级河(湖)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本条例明确的村级河(湖)长职责应当在协议书中予以载明。
县级以上河(湖)长巡河(湖)时应当重点检查责任水域内各地河长制湖长制主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水域保护和管理情况、河湖专项治理情况等。
河(湖)长应当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湖)工作:市级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月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半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
下级河(湖)长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违法行为,应当协调劝阻、督促处理,协调劝阻或者督促处理
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市、县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水域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的,应当督促本级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湖)长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河(湖)长。
(一)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定期向河(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组织开展河湖治理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三)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负责拟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五)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培训和年度考核、评选表彰等工作;
(六)完成总河(湖)长或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必要
的人员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重要问题。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
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数据、信息。
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一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工作季报、信息。
布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名单。乡级总河(湖)长、
河(湖)长和村级河(湖)长名单由县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统一公布。
各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水域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责任河段(湖泊)范围、河(湖)长姓名职务、河(湖)长职责、监督举报电话等主要内容。
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时予以更新。河(湖)长公示牌被损毁的,由设立机构负责恢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
况,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乡级以上河(湖)长履职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自愿担任义务巡查员、社会监督员等,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22日至28日为"全市河湖保护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主题宣传以及其他活动,发动全社会做好河湖保护工作。
(一)未按照河(湖)长的督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处理职责的;
(二)未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的;
(三)接到属于河长制湖长制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未依法
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
(二)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长职责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