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河(湖)长巡河(湖)时应当从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和空间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加大巡查力度。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巡查情况、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河(湖)长巡河(湖)时应当重点检查责任水域内各地河长制湖长制主要工作任务进展情况、问题清单整改情况、水域保护和管理情况、河湖专项治理情况等。

河(湖)长应当定期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湖)工作:市级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月巡河(湖)督导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半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

下级河(湖)长应当及时将巡查情况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