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总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
(二)组织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河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
(三)督促河(湖)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河湖管理和保护职责;
(四)其他需要督导调度的重大事项。
乡级总河(湖)长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导、调度职责,督促实施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相关问题。
市、县、乡级总河(湖)长兼任责任水域河(湖)长的,还应当履行河(湖)长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