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河湖管理和保护信息共享,为河(湖)长实时提供信息。

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并及时更新涉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相关数据、信息。

下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上一级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及时报送工作季报、信息。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