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湖长制,是指在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水域的管理、保护、治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解决责任水域突出问题的体制和机制。本条例所称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水体及其岸线。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