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村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问题或相关

违法行为,应当协调劝阻、督促处理,协调劝阻或者督促处理

无效的,应当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市、县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水域存在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的,应当督促本级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湖)长督促相关主管部门限期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河(湖)长。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