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河(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河(湖)长进行约谈:(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巡查督导的;(二)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三)未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专项任务的;(四)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长职责行为的。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