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河长制湖长制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总河(湖)长。按照

流域设立河(湖)长。跨县(区)等重要的河湖设立市级河(湖)

长。各河湖水域所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