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下级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

况,纳入政府对部门的考核内容。

乡级以上河(湖)长履职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