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九条有效村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巡查责任水域,对村(居)民开展河(湖)保护的宣传教育;(二)组织落实责任水域日常保洁、护堤护岸等工作任务;(三)劝阻、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四)根据巡查情况,对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相应建议。鼓励村级河(湖)长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水域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