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推进和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和空间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促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