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调度、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定期向河(湖)长报告有关情况;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调度,组织开展河湖治理专项行动,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三)会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流域、区域梳理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
(四)负责拟定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五)开展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培训和年度考核、评选表彰等工作;
(六)完成总河(湖)长或河(湖)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必要
的人员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