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管理、保护、治理具体工作任务的实施,对责任水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二)对超出职责范围无权处理的问题,履行报告职责;

(三)根据巡查情况,对相关部门提出相应建议;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

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