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的重大问题;(二)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责任水域的河湖管理保护职责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四)组织开展责任水域的巡河巡湖工作并督促问题整改,推动责任水域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五)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和责任水域内其他需要督促协调的工作事项。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