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总河(湖)长或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定期组织召开总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河(湖)长会议,研究、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重要问题。县级以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召开河长制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研究、通报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