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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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6, 2025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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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6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涉及文物、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履行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相关工作。鼓励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和规划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住建、城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工信、林业、民政、农业农村、国资、秦岭保护、水行政、生态环境、商务、交通、人社、教育、应急、消防救援、档案、地方志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缮、数字化建设、宣传推广,以及相关的学术研究、规划设计、教育培训等工作。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项目,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拓宽融资渠道。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应当配合做好保护对象的调查、评估、认定、建档等工作;有权对保护对象认定、规划编制、维护修缮等保护利用工作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对象以及其他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处理并反馈。
鼓励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保护利用技术和方法,提高保护利用的科学性。
鼓励建立公益性组织和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性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指导和支持。
对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化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展陈内容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通过市民公开课、专题报告、专家讲座、场景体验等方式开展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
支持学校开展与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利用关中平原城市群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加强丝绸之路、秦岭古道、秦驰道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研究和宣传推广,推动西安城墙、西汉帝陵等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Chapter 2保护体系
Section 1保护对象
(一)世界文化遗产;
(二)大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城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五)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文化遗存;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七)自然山水格局、历史轴线;
(八)风景名胜区、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历史文化线路;
(九)古树名木、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等级、保护状态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Section 2重点保护区域
(一)西安城墙墙体、城门,城墙内侧二十米以内区域,城墙外侧至护城河外沿的区域和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门内外侧的广场、绿地;
(二)“棋盘式”路网格局;
(三)“安远门—钟楼—永宁门”“安定门—钟楼—长乐门”“唐承天门遗址—北广济街—南广济街—朱雀门”三条历史轴线;
(四)北院门、三学街、七贤庄等历史文化街区;
(五)德福巷、竹笆市、正学街、下马陵等历史地段;
(六)解放路、和平路、建国路、尚勤路等历史道路;
(七)大麦市街、大皮院、开通巷、化觉巷等历史街巷;
(八)由钟楼分别向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形成的通视走廊;
(九)古树名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冰窖巷、习武园、甜水井街、药王洞等地名文化遗产。
(一)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长街短巷的街巷肌理、组团聚居的传统格局,体现多元文化交融的历史遗存,传承传统市井文化的老字号、传统饮食、民俗活动;
(二)三学街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由文庙与西安府学、长安县学、咸宁县学组成的传统格局,承载儒学、关学等优秀传统文化的文庙、书院、名人故居,传承书院文化的传统商业、生活习俗;
(三)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以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革命公园为代表的革命文化遗存,传承红色文化与革命精神的人文要素。
(一)秦岭山脉等自然山体;
(二)渭河、泾河、灞河、浐河、沣河、滈河、涝河和潏河等河湖水系;
(三)乐游塬、龙首塬、凤栖塬、少陵塬、白鹿塬、铜人塬、洪庆塬、高阳塬和细柳塬等台塬地形地貌。
Section 3保护名录
对普查中发现或者单位和个人推荐的,未纳入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街区、地段、建筑物、构筑物,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自发现或者推荐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勘验、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先予保护对象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先予保护公告,明确先予保护责任人,并书面告知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对于符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认定标准的,督促区县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认定申请;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依法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不符合认定标准或者经申报未被认定的,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解除先予保护措施。
自先予保护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因先予保护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Chapter 3保护规划
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没有规定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编制。
(一)保护目标、原则、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人居环境改善要求和措施;
(六)防灾减灾救灾要求和应急措施;
(七)传承利用建议和措施;
(八)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城址环境保护要求。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参照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一)历史沿革和基本信息;
(二)保护范围、保护内容、重要管控措施;
(三)维护修缮、使用和消防安全要求。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可以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
Chapter 4保护措施
Section 1保护责任人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无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五)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六)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七)其他保护对象或者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对保护责任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保护责任人确定后,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承担的保护责任。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历史建筑的权属、管理以及使用情况;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完善政策措施,落实保护要求,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
(三)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整治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四)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对象组织抢救性修缮;
(五)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六)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
(七)优化城市功能,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与历史文化传承相融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防灾减灾等工作;
(五)按照要求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方案维护修缮和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风貌特征;
(二)开展日常管理,重点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保障历史建筑安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并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四)确保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一)监测工业遗产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工业遗产的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等历史特征;
(二)建立工业遗产档案,记录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
(三)在遗产区域内设立标志和相应的展陈设施;
(四)保障核心物项安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损毁危险及时采取排除措施,核心物项损毁的及时修复,并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保护责任。
Section 2历史城区保护
不适应城市功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限期调整或者外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一)历史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二)西安城墙内侧二十米以内,沿墙恢复为马道或者建设为绿地;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以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的建筑形式为青灰色坡顶建筑;
(三)以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内沿线中心为点,半径一百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城楼的建筑风格、色彩相协调;
(四)以长乐门、安定门、永宁门、安远门城楼外沿线中心为点,半径二百米范围内为广场、绿地和道路;半径二百米以外,以及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区域,各以六十米距离为过渡区,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以下向三十六米以下、五十米以下递升;
(五)西安城墙外侧至环城路林带绿地,只允许建设高度不超过六米的园林式公共服务设施。
(一)钟楼至长乐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二十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
(二)钟楼至安定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三)钟楼至永宁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
(四)钟楼至安远门城楼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三)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五)广场、人行道、历史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历史城区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前款规定的钟楼盘道和城楼盘道内侧以及外侧周边范围,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
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
Section 3历史建筑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修缮技术规范,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并根据实际需要改造提升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防潮、防盗、防蛀等性能。鼓励聘用传统工匠,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经济能力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支持。修缮费用由市、区县财政经费分担。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拆除前,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数字化模型,留存建筑照片、测绘图纸等资料,并依法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因历史建筑迁移拆卸的构件、部件,应当用于历史建筑的组装、还原;因历史建筑拆除拆卸的构件、部件,应当清点编号、妥善保存、合理利用。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堆放、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Section 4建设活动要求
不符合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改造、迁建或者依法拆除。需要迁建、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属于历史上形成或者经批准建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并按照规定给予安置、补偿;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处置。
(一)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修建道路、桥梁、地下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三)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采用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并与核心保护范围历史风貌相协调。
调查评估结果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经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城市更新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古树名木、古井、古桥以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Section 5其他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争取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推动加快大遗址考古研究进度,并为开展考古研究工作提供便利。
在大遗址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等建设活动前,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建设方案依法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保护标志的样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结合西安历史文化特色对样式进行统一。保护标志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保护范围、认定时间和有关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并运用数字化技术方便公众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鼓励对历史空间名称、历史事件发生地、诗词文化遗迹进行标识,展示有关历史信息。
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内容。
Chapter 5传承利用
鼓励和支持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支持对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医药、传统节日、传统饮食、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方言文化、诗词楹联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研究,探索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
鼓励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保护对象的展示利用。
鼓励当地居民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承利用,享受合理收益。
支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等传承利用活动,促进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支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西安历史文化特色的影视文学作品创作、传统服饰设计制作、动漫游戏产业开发、研学体验产品推广。
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传统技艺纳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老字号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和技术指导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
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可以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改善条件,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国有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收益,主要用于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维护修缮、日常保养以及周边环境改善。
鼓励结合历史建筑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功能定位,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场所,以及经营老字号、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
鼓励利用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建设特色街区、工业文化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工业体验馆、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等,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
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技防、物防、污染治理等设备设施。
鼓励结合重大历史事件等,依托革命文化遗存组织开展纪念活动,注重发掘整理、宣传展陈革命史料和英烈史迹,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文化。
鼓励将革命文化遗存与其他保护对象整合,拓展展示线路和内容。展示利用应当防止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杜绝低俗化。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活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存、传播和发展空间。
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扶持和培育相关产业,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传统技艺人才。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编制、修改、公布职责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因保护不力,导致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受到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四)应当列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五)未依法设置保护标志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7附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依法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二)历史地段,是指经依法核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西安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三)历史道路(街巷),是指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有明确历史记载的,格局肌理清晰,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文脉特征凸显的道路(街巷)。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经依法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能够较完整地反映地方特色的镇和村落。
(五)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六)历史建筑,是指经依法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历史轴线,是指在历代城市营建中形成的城市轴线体系。主要包括丰镐二京轴线、阿房宫轴线、汉长安城中轴线、隋大兴唐长安城南北中轴线、唐大明宫南北轴线和明清西安中轴线。
(八)历史文化线路,是指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贸易、交通、军事、水利等线路本体以及线路遗存点,主要包括丝绸之路、秦岭古道、秦驰道、历史漕渠等。
(九)工业遗产,是指在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科技、社会、艺术价值,经依法依规认定的工业遗存。
(十)革命文化遗存,是指自一八四零年起,中国人民实现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场所和实物。
(十一)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国人民在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世代传承,并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的农业生产系统。
(十二)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并传承使用至今的地名及其相关的文化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