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方案维护修缮和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其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风貌特征;
(二)开展日常管理,重点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保障历史建筑安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排除措施,并向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四)确保防灾减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