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历史城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

(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

(三)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保持原貌;

(五)广场、人行道、历史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历史城区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