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整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完善政策措施,落实保护要求,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
(三)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整治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景观小品;
(四)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对象组织抢救性修缮;
(五)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六)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和防灾减灾工作;
(七)优化城市功能,推动城市有机更新与历史文化传承相融合;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