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修建道路、桥梁、地下工程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三)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雨棚、空调、连廊、雕塑、环境卫生设施等外部设施或者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新建、改造城市管线应当入地埋设,因条件限制无法入地埋设或者需要采用沿墙敷设方式的,应当进行隐蔽或者技术处理,确保符合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并与核心保护范围历史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