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保护对象的认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对象认定、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等级、保护状态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