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Chapter 4 保护措施/Section 5 其他规定Article 61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内容。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Article 6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