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