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在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古树名木、古井、古桥以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