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负责保护措施的具体执行:
(一)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可以约定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无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五)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六)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七)其他保护对象或者特殊情况,法律法规对保护责任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保护责任人确定后,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承担的保护责任。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历史建筑的权属、管理以及使用情况;保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