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5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6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证书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Chapter 2家庭承包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事项时,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文本应当参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信息调查。
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等不得有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退役军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农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依据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投入、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并的,由请求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合并协议,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查同意合并的,应当与合并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合同;不同意合并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或者合并后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原承包合同。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转让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不得在承包期内再要求承包土地。
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无法定理由的,发包方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等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可以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其约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前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
(一)发包方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地块位置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调整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六)发包方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调整方案;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四)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五)毁林开垦、开垦草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破坏土地的行为。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承包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对承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承包方暂时不耕种又不愿意托管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超过一年不耕种且不委托他人代耕,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土地交还承包方。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获得承包地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签订协议交回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侵占承包方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依据承包合同信息,将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载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变更、涂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承包方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换发、补发、注销等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其他方式的承包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等。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承包方案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结果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Chapter 4土地经营权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应当公平合理,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收取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流转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土地经营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受托方超越委托方的授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Chapter 5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收到投诉、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处理。
(一)剥夺、侵害妇女、退役军人、进城落户农户等主体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未按规定发包、调整、收回承包地;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扣留承包合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擅自扣留、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六)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五)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和调解申请不及时受理;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Chapter 6附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