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关禁止性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土地经营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