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五)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和调解申请不及时受理;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