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承包期内,进城落户农户已经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依据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投入、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