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调整承包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地块位置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调整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六)发包方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调整方案;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