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转让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不得在承包期内再要求承包土地。
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无法定理由的,发包方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