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获得承包地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签订协议交回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