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经营权流转档案制度。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