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剥夺、侵害妇女、退役军人、进城落户农户等主体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未按规定发包、调整、收回承包地;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扣留承包合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擅自扣留、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六)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