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依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四)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五)毁林开垦、开垦草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破坏土地的行为。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承包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对承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